一、公文依據
依據國教署 115 年 4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55401574 號函辦理。
二、計畫辦理規定
- (一)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 25 萬元為上限。
- (二)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 (三) 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 (四)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 115 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 (五)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本要點、「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申請,且人事費以不超過經費總額 50% 為原則。
三、申請作業與期限
請欲申請學校於 115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計畫內容至多 7 頁)1 式 2 份寄至本局憑辦。
四、附件說明
檢附 115 學年度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書(格式),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不予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