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階段
- (一) 第一階段:114年5月至115年3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 (二) 第二階段:對象為 115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與類別
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
- 藝文競賽類
- 語文競賽類
- 數理競賽類
- 其他類(非體育類)
四、表揚標準
- 國際賽:參賽國至少3個以上國家(含本國)並獲得前六名者。
- 全國賽:中央各部會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核備文號),參賽組(級)別需5縣市(含)以上並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
- 排除條款: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如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 擇優申請:每位學生請擇最優成績送件,勿重複申請。
五、校內申請注意事項
請符合資格者務必於 115年 3/23(一) 中午 12:00 前備妥下列文件送至學生活動組:
- 1. 自我檢核表(詳閱附件)。
- 2. 活動計畫或比賽手冊影本(僅需印封面頁及佐證頁面,並圈選重點或以文字說明)。
- 3. 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正本留校備查)。
- 4. 特別提醒:音樂團體全國賽由活動組統一處理,學生無須送件。
六、補充說明
- 因本案受理「非體育類」申請,原要點有關體育類標準不適用。
- 所報名冊待教育局審核完畢後,另案公布符合表揚之學生名冊。
- 有關第二階段申請,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