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8月17日府研綜字第1151214429號函辦理。
二、請各單位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出國報告業務,並於返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核定。
三、為提升公務出國報告撰寫品質及成果運用,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出國報告應具體呈現出國成果與效益。
- 應借鏡國際治理模式,研議應用於市政發展規劃及執行。
- 多場次同性質出國報告,應強調個別出國目的及成果差異。
- 深化國際合作管道,積極拓展多元城市行銷產業鏈。
- 擴大出國經驗分享,強化跨局處知識應用。
四、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以提升公務出國報告品質,並落實出國交流經驗之成果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