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赴陸港澳相關規定與懲處原則宣導
因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含過境、轉機)之相關規定,並應於行前依其身分完成應辦之申請、通報、登錄及差假程序;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情形,依前開懲處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與法律依據
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復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其申請、通報、登錄及差假等事項,應依公務員相關規定辦理。
三、出境前申請與登錄程序
前項人員赴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應於出境前依規定完成相關申請或通報程序,並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校長部分並應依規定函報本局核准。另涉及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返臺後依法應辦理通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與其他人員規範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赴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差假,並於出境前完成「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至未具公務員身分之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亦應依其適用之管理規定、工作規則或契約辦理請假及相關核准程序,並依規定完成前開登錄;如有違法(規)情形,得參酌懲處原則,視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