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依據
-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151417334號。
主旨
函轉教育部書函,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4848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81)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三、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