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115年度國中小第2次市內介聘作業已於115年7月16日(星期四)假大成國小辦理完畢,國中小共31名教師申請,共29人達成介聘(旨揭名單如附件1):
- (一) 國中介聘:計7人申請,7人達成介聘。
- (二) 國小介聘:計24人申請,22人達成介聘。
二、請達成介聘之教師,依新介聘學校規定期限,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請貴校惠予教師公假出席新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並課務排代。
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22點第9款至第11款規定,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並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1.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局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2.有第7點第3項第1款各目情形之一。
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前款規定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三年內不得申請市外介聘;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四、請新介聘學校於115年7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前召開完教評會審查(審查時間學校自訂)。另依上述要點第5點第2項、第3項規定: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第22點第16款各目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聘任。學校於聘任教師前,應確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查詢作業。並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規定辦理。
五、倘達成介聘之教師有教師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教師法第19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請新介聘學校於115年7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前回傳教評會審查結果表件(如附件2)。國中請傳真(FAX:2139086)至中山國中,並電洽(電話:2134792分機101教務處)確認是否收迄;傳真至大成國小教務處主任(FAX:5839409,TEL:5837520分機2110請以電話確認);逾時視同同意聘任介聘教師。另教評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留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