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3 年 10 月 14 日府環廢字第 1030935588 號函辦理。 二、查日商馬雅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YAMATO HOLDINGS CO.,LTD.)委請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向本府反映「宅急便」商標字樣為該公司獨創之用語,多年來即廣泛使用於該公司之各項服務及商品上,具有特殊之識別性,並於世界多國普遍獲准商標註冊在案,惟我國各鄉鎮市公所及觀光局/處在未獲得該公司同意下,於巷道或觀光處所廣泛設立標示有「寵物宅急便」之直立箱,以提供狗便清潔袋供飼主取用,此行為已使「宅急便」此一著名商標指向該公司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顯著性和識別性趨於模糊,而造成該著名商標淡化及識別性減損之危險,顯已構成該公司商標權之侵害。因此,請各校儘速處理下列事項: (一)停止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宅急便」商標之字樣於各類政令宣導之文書、網頁或物品上。 (二)回收已設立之「寵物宅急便」直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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