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3 年 3 月 11 日府衛心字第 1130369192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如有發布相關新聞或接受採訪時,相關內容資料應遵守旨揭原則,俾共同促進媒體有關自殺事件之正向報導,以降低自殺行為模仿效應,提升自殺防治綜效。
三、檢附指引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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