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79234C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解釋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申請退休,因特殊原因而未及於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退休生效者。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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