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84909 號函辦理。 二、該署前以 109 年 4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4825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4 月 30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90524390 號(諒達),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 0.8 (含 0.8 )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三、請各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
※依據公文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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