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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蔡雯晶 - 輔導 | 2023-04-24 | 點閱數: 8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20018507 號函 辦理。

二、本條例本次修正第 2 、 5 、 7 、 8 、 14 、 22 、 28 、 31 、 35 、 36 、 38 、 39 、 43 至 45 、 46 至 48 、 51 、 53 、 55 條條文;增訂 第 45 條之 1 、第 52 條之 1 及第 53 條之 1 ,除第 22 條規定中途
       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其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三、茲針對前揭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及學生權責及權益之 影響,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使兒 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瀏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響等;散布、播送、交付、販
             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 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響、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 文第 35 條、
             38 條、 39 條及第 44 條)。

       (二)未盡通報責任之行政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通報 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 鍰。

四、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各校加強向教 職員工生及家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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