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7.「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規定,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 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方式為下︰係以公教員工請領該學期子女教育補助時,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 6計算(如在 9 月申請,往前推算 6 個月為 8 月、 7 月、 6 月、 5 月、 4 月、 3 月)。如該 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 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 2 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 6)。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目前勞工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為 19,047 元(將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至 19,273 元)。(原人事局 96年 8月 17日局給字第 09600632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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