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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