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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智蘋 - 教務 | 2014-09-09 | 點閱數: 1035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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