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3 年 10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 1031008568 號函辦理。
二、修正第四點內容︰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餘詳附件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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