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助身心障礙教師擔任導師職務協助支持策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6766A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為輔導教師因身心障礙因素有不適合擔任導師情節者,建請學校採取職務再設計,安排其他適當職務。 四、另身心障礙教師因擔任導師、執行導師職務遇有困難者,學校應積極協助建立支持機制,例如透過導師會議溝通協調,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等。 五、檢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及職務再設計之申請資格(請參閱 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 )等,以利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融入校園並知悉相關權益。
課程計畫
法規專區
Teams
布可星球
因材網
酷英網
學習吧
加分吧
作文易學堂
Hami書城
WebIRS5
Kahoot
QQ快答
Curipod
教師gmail
教育部Gsuit
新生登記報到
新生入學專區
畢業專區
各類簡章
停課不停學
生生用平板
營養午餐
網路印表機
無線網路連線
資訊常見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