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教職員工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至114 年 3 月 3 日(一)止受理申請:
(1)為方便同仁申請,申請表已複製前期資料並列印,預計於期初校務會議發出,請仔細核對各項資料(如:就讀學校/年級…),經確認無誤後簽名連同繳費單據〔國中小免交繳費證明文件,大專應附收據及原繳費通知單,影本請簽名)送回人事室辦理,如有新發生,需檢具戶籍謄本;漏列或資料錯誤者,亦請於期限內洽本室辦理。
(2) 注意事項:
A.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B.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a)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b)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c)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d)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e)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f)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C.機器列印之文件若無人工加蓋章戳,原則上視為影本,影本皆請簽名。
D.大專以上請將單據連同申請表一起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