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正式教師如果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 114 年 10 月 14 日以前與人事室慶凱聯繫
詳如附檔,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摘要如下: 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114 年 10 月 8 日 12:35 新增紅字處-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進階搜尋
課程計畫
法規專區
畢業專區
各類簡章
停課不停學
生生用平板
營養午餐
網路印表機
無線網路連線
資訊常見QA
Teams
布可星球
因材網
酷英網
因雄崛起
Hami書城
作文易學堂
加分吧
學習吧
WebIRS5
Kahoot
Curipod
loilo
QQ快答
OneExam
康軒出題
翰林任務
教育部Gsuit
教師g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