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檢非附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該機關(構) 彙整後,依期限函報中央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應由其所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彙整後統一申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由該校彙整後申請,未依規定辦理該會得不予受理。
2.檢附客家委員會函,報名費補助作業要點、 115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及請領相關附件等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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