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5月15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0479425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本校教師同仁務必詳閱相關兼職規定(如附件函文)並恪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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